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清河区教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持有教师资格证者进行监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二、严把教师“入口关”。对于新入职的教师首先查验教师资格证书,不具备相应学科学段的教师资格不得录用。
三、各学校必须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台账,各学校负责本校持教师资格证者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四、区教育局按照《教师资格条例》要求,对取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进行条件审查并进行教师资格认定。
五、由区教育局认定通过,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区教育局归档保存,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六、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区教育局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七、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区教育局按教师资格认证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
八、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区教育局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发现问题收缴证书归档备案。发现问题没收假证书,作出处罚。
九、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局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