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ghe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公开内容

来源: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4-06-24

  一、申请条件:

  申请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二、申请材料:

1、绿地管理单位签署意见的临时占用和伐移树木申请表 ?

2、绿地权属单位意见 ?

  三、申请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或即办,尽力压缩审批时限)

  四、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6月22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予以修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第二次予以修正)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

  确因城镇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原因和株数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缴纳补偿费的,还应当缴纳补偿费:(一)经鉴定已经死亡的;(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三)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六)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