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严格进货把关 |
1.严格查验供货者资质及采购的保健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
1.1门店能提供在售品种的有效注册批准证书/备案证明、供货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含明细表)、同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进口食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纸制或电子版。1分/文件)(含线上) 1.2产品采购、销售主要信息可通过门店内电子系统即时查询、追溯(1分) |
|
|
|
2.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 |
2.1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以及包装、附带宣传材料涉及标签、说明书内容的,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2分/品种)。 |
|
|
|
(二) 严格现场管理 |
3.规范设置保健食品销售专区、小微专区,以及必要的促销区、展示区(“四区”)。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食品或药品等商品混放销售。 |
3.1四区设置符合《辽宁省保健食品销售专区设置与标示指南》(下称《指南》)规定,四区应整洁有序,与其他区域有明显界限,易于消费者识别(2分); 3.2四区内不得摆放其他食品或药品、医疗器械、中药饮片等商品,四区外不得摆放保健食品(1分/点位)(含线上); 3.3设立视频监控系统,能有效监控保健食品主要销售区域,视频保存时长≥7日,方便问题追溯(1分)。 |
|
|
|
4.保健食品销售专区、小微专区、促销区、展示区应设置统一规范的标示牌(“五公示”):a专区牌、b诚信码(保健食品信息查询码),c特别提示,d承诺书、e警示语。 |
4.1四区标示牌符合《指南》规定,项目齐全(每组货架分别设立规定数量的标示牌。1分),内容统一(模板通过省局微信公众号下载。1分),摆放规范(1分),醒目易辩,没有遮挡,方便消费者选购商品时查看(1分); 4.2诚信店(A级),在销售专区内,至少有一组货架能够完整摆放5个标示牌:a、b、c、d、e(3分); 4.3诚信店(B级),在销售专区内,至少有一组货架能够完整摆放3个标示牌:a、c、d。未能在专区内独立公示的其他标示牌内容可以组合的形式公示,也可在专区附近或其他便于消费者查看的位置、方式公示(2分) 4.4诚信店(C级),仅设立小微专区(区域长度≤0.5m)的,每个货架至少应摆放标示牌a,未能在专区内独立公示的其他标示牌内容可以组合的形式公示,也可在专区附近或其他便于消费者查看的位置、方式公示(1分)。 |
|
|
|
(三) 禁止虚假宣传 |
5.禁止在经营场所、其他场所,或通过网络平台、电视、广播、电话等媒介渠道,以各种方式虚假宣传产品功能。 |
5.1不得在经营场所或其他场所,媒体、网络、电话,微信、QQ、抖音等社交平台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含线上); 5.2不得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夸大、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功能(含线上); 5.3不得未经批准发布或发布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广告;对供应商提供的广告应查验广告批件(含线上); 5.4不得制作、发放、张贴、悬挂、播放虚假宣传材料、影音制品; 5.5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含线上)。(出问题但立即整改且未造成负面影响的,每项扣3分;其他情况为否决项) |
|
|
|
(四) 禁止欺诈销售 |
6.禁止利用网络、会议营销、广播电视、电话营销等方式欺诈销售保健食品。 |
6.1不得通过广告、会议、讲座、赠送或邮寄实物、健康体检、养生保健、发展会员、电话联络或上门服务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 |
|
|
|
7.禁止销售假冒伪劣等问题保健食品,以及监管部门公告的不合格保健食品。 |
7.1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召回、退货、来源不明、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媒体曝光、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保健食品,其他存在风险隐患的保健食品; 7.2不得销售监管部门公告的不合格保健食品。(出问题但立即整改且未造成负面影响的,扣5分;其他情况为否决项) |
|
|
|
(五) 强化法规学习 |
8.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及销售人员保健食品法规知识培训与考核。 |
8.1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管理及销售人员保健食品经营法律规范和相关知识进行培训和考核(2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2分) 8.2在监管部门组织的法规知识随机抽考中,诚信店(A级)管理人员≥80分、销售人员≥60分;诚信店(B、C级)管理人员≥60分(1分/人)。 |
|
|
|
(六) 妥善处理 消费异议 |
9.及时回应、妥善处置消费诉求,对消费者负责。 |
9.1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意见和投诉,不安全食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及退 货(1分),处置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1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