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ghe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清河区水利局权责事项目录

来源: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1-04-12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清河区水利局

? ? ? 1.受理阶段责任:(1)告知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即一次性告知。(2)查收行政许可申请,对以文件、传真、邮件等方式的申请,做好收文登记并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材料交承办人;对当场申请,会同承办人接待处理并登记。(3)按照受理条件认真查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标准的,要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除当场可以更正的外,应当当场或者在厅办公室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许可条件认真审核,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报告书进行审查,必要时要到现场进行查勘,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书拟定审查意见初稿,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决定人员。???????????????????????????????????????????

?3.决定阶段责任: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在审查文稿上签名,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批复意见。???????????????????????????????????

? 4.送达责任:承办人要在收到审批文件5日内(不予许可的在2日内)将审批文件及有关材料当面或者邮寄送达申请人。??????????????????????????????????????????????????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国家级取水许可申请需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转报

2

行政许可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清河区水利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项目实地踏勘,组织专家评审初步设计文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对初步设计文件作出批复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批复文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许可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新浪体育nba_新浪体育直播-在线|官网: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等六部法律的规定》修改)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新浪体育nba_新浪体育直播-在线|官网: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等六部法律的规定》修改)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清河区水利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项目实地踏勘,组织专家评审初步设计文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对初步设计文件作出批复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批复文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许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清河区水利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项目实地踏勘,组织专家评审初步设计文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对初步设计文件作出批复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批复文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许可

河道采砂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新浪体育nba_新浪体育直播-在线|官网: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清河区水利局

1.受理阶段责任:(1)告知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即一次性告知。(2)查收行政许可申请,对以文件、传真、邮件等方式的申请,做好收文登记并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材料交承办人;对当场申请,会同承办人接待处理并登记。(3)按照受理条件认真查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标准的,要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除当场可以更正的外,应当当场或者在厅办公室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许可条件认真审核,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报告书进行审查,必要时要到现场进行查勘,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书拟定审查意见初稿,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决定人员。??????????????????????????????????????????

? 3.决定阶段责任: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在审查文稿上签名,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批复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4.送达责任:承办人要在收到审批文件5日内(不予许可的在2日内)将审批文件及有关材料当面或者邮寄送达申请人。?????????????????????????????????????????????????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新浪体育nba_新浪体育直播-在线|官网: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清河区水利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项目实地踏勘,组织专家评审初步设计文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对初步设计文件作出批复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批复文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新浪体育nba_新浪体育直播-在线|官网: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清河区水利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项目实地踏勘,组织专家评审初步设计文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对初步设计文件作出批复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批复文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许可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新浪体育nba_新浪体育直播-在线|官网: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清河区水利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项目实地踏勘,组织专家评审初步设计文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对初步设计文件作出批复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批复文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9

行政许可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清河区水利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有关技术审查单位或专家组进行审查,对技术审查单位或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文件,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0

行政许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清河区水利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11

行政许可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新浪体育nba_新浪体育直播-在线|官网: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清河区水利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辽政发〔2014〕30号文,已取消省级权限,下放到市级,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2

行政许可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清河区水利局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据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行政许可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清河区水利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坝顶兼做公路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行政许可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清河区水利局

1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审批台帐;加强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行政确认

对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清河区水利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负责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审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意见,对申请材料形成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对审定鉴定报告、降等报废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政确认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清河区水利局

1、确认阶段责任:对水土流失危害核实确认。

2、送达阶段责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水土流失易发区域的监管。报送水利部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7

行政确认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政资〔1997〕538号)
第三条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县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各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可指定机构受理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第五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已建成运行的大坝管理单位,应到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没有专管机构的大坝,由乡镇水利站申报登记。

清河区水利局

1.受理责任: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水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负责对水库管理单位(或乡镇水利站)报送的登记表审查核实,并对审核通过的水库注册登记资料和汇总表电子文档进行归档备案,报送至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
3.决定责任:做出申报人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未通过审核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注册登记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打印。省级水库主管部门或指定机构负责向大型或直属的水库管理单位发放注册登记证。????????????????????????????????????????????????????????????????????????????????????????????????????????????????????? 5.事后监管责任: 依据《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加强监管,确保大坝注册登记数据的准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8

行政确认

水库大坝降等、报废的审定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规章】《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称为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 第五条水库降等与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
【规范性文件】《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清河区水利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负责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审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意见,对申请材料形成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对审定鉴定报告、降等报废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行政给付

对纳入扶持范围、身份确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每人每年600元补助的给付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71号,2017年4月14日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条 第一款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当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发放给移民个人;必要时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采取生产生活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扶持标准、期限和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新浪体育nba_新浪体育直播-在线|官网: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四) 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五)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六)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七)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征求意见稿)

清河区水利局

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实施监督检查与管理。????????????????????????

 

20

行政征收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7月27日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按量、按价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价格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清河区水利局

1.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数额、征收标准、征收依据、缴纳时间、地点、方式。

2.审核责任:核定补偿费缴纳金额。

3.收缴责任: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行政征收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五十一条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7年3月1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规章】《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含经营性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职工(以下统称纳费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
第八条维护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代征手续费从维护费中列支,由省财政部门按照维护费征收额5%的比例拨付给代征的地方税务部门,代征部门不得从代征维护费中直接提留。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及时、足额征收维护费,并向纳费人出具统一印制的缴费凭据。受托代征的地方税务部门应将维护费征收管理纳入其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实行税费同票。

清河区水利局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缴纳数额确定方式、征收标准、省级征收的范围和对象、征收方式与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核定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缴纳数额。
3.收缴责任:按核定额收缴。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不定期检查,加强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缴纳人缴费义务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行政征收

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征收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7月27日修正)
第二十三条河道采砂权的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方式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水利厅新浪体育nba_新浪体育直播-在线|官网:印发辽宁省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1〕574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含湖泊、人工水道等)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 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而获得的非税收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辽河保护区和凌河保护区以外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收入实行省、市、县分成体制。

清河区水利局

1.审核责任:对采砂权出让实施部门缴省、市、县采砂价款额度、分成比例等进行审核。
2.收缴责任:收缴市级分成价款。
3.监督责任: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拍卖、挂牌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行政征收

水资源费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清河区水利局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费缴纳数额确定方式、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征收的范围和对象、征收方式(按月征收)与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核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报送的取水量。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
3.收缴责任:填写“一般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取水单位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

行政征收

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7年3月1日修正)
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清河区水利局

1.受理申报阶段:采砂单位或个人向负责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河道主管机关报送采砂量。??
2.审核阶段:收费机关对采砂单位或个人报送的采砂量进行核实,按相应的标准核算缴费额。??
3.决定阶段:开具河道采砂管理费缴纳通知单,送达缴费义务人。收费到帐后,开具合法收费票据。??
4.监管阶段:监督缴费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费用缴入指定账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暂停实施

25

行政奖励

对水土保持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修订)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清河区水利局

1.推荐阶段责任:制定水土保持工作奖励办法,明确奖励范围和评选标准,按照“办法”面向全社会开展水土保持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
2.审查阶段责任:对推荐的奖励候选人及材料按照相关规定及评奖标准进行审定,经区水利局各下属单位批准后报区水利局审核,并在网站或报纸进行对候选人进行公示。
3.报批阶段责任:对审核后的单位或个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4.送达阶段责任:区政府批准后,颁发奖励决定,告知获奖单位或个人领取奖金,并整理有关档案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

行政奖励

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1997年12月21日公布)第八条第二款?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清河区水利局

1.制定奖励方案,上报给局领导审核责任:按照上级有关评选表彰活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方案、计划,报局领导审定。
2.组织实施责任:组织召开表彰大会,对各单位评选出的被表彰人选进行表彰。

 

27

行政奖励

对在水利和防汛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第441号,2005年7月15日修订)第四十二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公布)第十二条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清河区水利局

1、申报阶段责任:制定并公布表彰条件,公示申报表彰应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
3、评选阶段责任:组织专家进行评选,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责任:将评选结果提交局领导审定,发布表彰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

行政奖励

对水文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2007年4月25日发布)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清河区水利局

1.推荐阶段责任:制定奖励办法,明确奖励范围和评选标准,按照“办法”进行候选人或单位推荐。
?2.审查阶段责任:对推荐的奖励候选人或单位及材料按照相关规定及评奖标准进行审定,经区水利局批准后报市水利局审核,市水利局审核通过后在网上进行公示。
?3.报批阶段责任:对审核后的单位或个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送达阶段责任:市政府批准后,颁发奖励决定,告知获奖单位或个人领取奖金,并整理有关档案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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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裁决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3月19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清河区水利局

 

 

30

其他行政权力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0年11月26日颁布)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由出让机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行。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并网发电。 【规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06年12月18日)
第十九条 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

清河区水利局

1.受理责任:验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成立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和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阶段)验收会议。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印发竣工(阶段)验收鉴定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

其他行政权力

主要江河及重要水利水电工程的防汛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第441号,2005年7月15日修订)第十四条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有防凌任务的江河,其上游水库在凌汛期间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颁布)第三十七条 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按照批准的抗旱预案,制订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水库、水电站、闸坝、湖泊等所蓄的水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清河区水利局

1.调度责任:依据制定的防汛抗旱调度方案,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出调度原则和措施,及时下达指令进行防汛抗旱调度。2.处置责任:调度指令下达后,拒不服从调度的,依据《防汛条例》、《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责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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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备案及核查

1.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修订)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新浪体育nba_新浪体育直播-在线|官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第二条第四款 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清河区水利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送达责任:自审定责任人批复之日起5日内(不予许可的在2日内)完成许可文件打印并告知承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水保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3

其他行政权力

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备案及核查

2.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修订)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新浪体育nba_新浪体育直播-在线|官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 水保〔2017〕365号)第四条第三款 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要严格规范检查程序和行为,突出检查重点,强化检查效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要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监管,以自主验收是否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为重点,开展对自主验收的核查,落实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管理维护主体责任。

清河区水利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现场核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及相关单位查看建设现场、召开验收会;(2)材料审核:材料不全面,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材料全面进入审批阶段;(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8个工作日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复审文稿上签名;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批复意见。
4.送达责任:自审定责任人批复之日起5日内(不予许可的在2日内)完成许可文件打印并告知承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水土保持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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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