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清河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2日
为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卫生制度:
1.饮食经营单位必须成立食品卫生领导小组,食品卫生有专人管理和负责。
2.卫生许可证应悬于显目处,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3.从业从员每年体检一次,凡患有传染病者不得参加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4.工作人员上班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保持个人卫生,不穿工作服进厕所,工作前使后洗手消毒
5.做好食堂内外环境卫生,做到每餐一大扫,每天一清洗。
6.食用工具每班用后应洗净,保持洁净,食(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7.不购进、不加工、不出售腐烂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的食物。
8.生、熟食品、成品、半成品的加工和存放要有明显标志,分类存放,摆放整齐,隔墙离地,不得混放。库内不得存放药物、毒物和杂物。
9.搞好操作间卫生,冷荤配餐所用工具必须专用,并有明显标志。
10.保持仓库整洁,食品应做到有分类、有标志,离地离墙保管。不销售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及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11.小包装食品必须有生产日期、出厂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 采购食品必须素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没有合格证的食品不准采购和销售。
12.工作时不吸烟,不戴戒指,不涂指甲油,不留指甲。 保持环境整洁,有防蝇防鼠.防尘和洗手设施。